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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航新政策的全面分析

发布者:管理员  2018/2/9 10:36:39


2018年已经到来,2017年一整年发改委、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门相继发布多条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和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未来通航的发展路径与规划,简化了各项流程,提振了行业信心,让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更加有依可循。

本期,小编将按照专业模块划分,为大家一一盘点2017年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将重点分析修改后的政策利好:

  • 维修类:

《关于调整通航维修政策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1、航空运营人维修人员及相关资源配备要求

修正前:CCAR-91.311条(b)款关于“(2)具有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不能从完成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这些维修人员不可以可以是运营人雇用的,也不可以是通过协议明确的其他人员。

修正后:CCAR-91.311条(b)款关于“(2)具有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来完成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3)具有足够可用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来保证航空器计划的正常运行……”的要求,以及CCAR-135.415(a)款关于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的总体要求。针对上述两款的要求,运营人可根据自身运行需求、机队规模、机型特点来决定维修人员的资质和配备,以及保障运行安全和维修质量所需的各项资源配备。

优   点:租用人员不用长期签约,无社保等要求,大约节省30%薪资/每月,并且解决了通航人员严重短缺的困局,将通航专业人员盘活,有利于通航发展。

2、航空器及部件的维修实施要求

修正前:AR-91.303条中要求的翻修是指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厂家经CAAC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提出的“翻修”工作,运营人不得从事翻修工作。

修正后:AR-91.303条中要求的翻修是指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厂家经CAAC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提出的“翻修”工作。CCAR-91.303(b)(2)规定的维修工作完成后,其放行可由放行人员按照CCAR-43.13“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由运营人自定,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按规定还需填写AAC-085表格。

优   点:一些简单翻修工作可以由运营人自己来做,节省单个翻修成本的50%。相比以前严格的按照规章的要求翻修,放宽了翻修限制,极大的降低了通航运行中的维修成本。

3、航空器退出或加入运行规范

修正前:航空运营人拟增加运行规范“航空器清单”中的航空器时,按照本文件的“4.(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中的要求自己不得完成航空器的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

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之间租用航空器的情况,如果航空器出租方和租用方都持有有效的运行规范,并且相应的航空器被列入在出租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则局方监察员需要进行补充审定。

修正后:

1、航空运营人拟删除运行规范“航空器清单”中的航空器时(“航空器清单”在CCAR-91部运行规范中是D002款,CCAR-135部运行规范中是D0003款),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的申请,监察员直接删除相应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注册号并签署运行规范即可;

2、航空运营人拟增加运行规范“航空器清单”中的航空器时,按照本文件的“4.(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中的要求自己完成航空器的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局方监察员对公司完成的检查单进行文审,在确认公司所提交检查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

3、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之间租用航空器的情况,如果航空器出租方和租用方都持有有效的运行规范,并且相应的航空器被列入在出租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则局方监察员无需进行补充审定,直接签署运行规范。

优   点:与旧政策相比,新航空器运营人可自己完成投入前的适航检查,无需局方检查所收取的2000元/架飞机费用。同时可省去相关的资料准备及人员差旅及公司时间成本,总共可节省约一个月的人力成本。新政策从通航企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解决了通航企业经常性、重复性困难工作的帮助,不但减少了复杂的环节流程,还大大降低了通航企业的时间人力成本。

4、CCAR-91部、CCAR-135部运行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修正前:CCAR-91.321条中关于“每连续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的要求。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年度符合性检查单由持有该机型执照签署的负责人签署。

修正后:

1、CCAR-91.321条中关于接受局年度适航性检查的要求,调整为“每年度,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

2、航空器年度适航性检查由运营人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运营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监察员。合格证管理局对运营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适航证不再背书。

3、 针对个人所有的航空器,航空器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由所有权人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所有权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仅针对运动类航空器),局方监察员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所有权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后直接对适航证进行背书。

4、 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年度符合性检查单由持有该机型执照签署的维修人员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进行签署。

优   点:年度适航检查由运营人自己完成,可节约局方检查所收取的1600元/架飞机费用。并且年检时间可在一年内由运营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或者结合年度检查和定检来完成,大大的节约了飞机停厂成本。


  • 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修正前: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修正后: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优   点: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

修正前:《关于修订<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7号)

修正后: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优   点:简政放权,简化流程,节省企业审批成本,进一步促进通航发展。


  • 航务机场类

《民航机场建设管理办法》《民航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修正前:一类、二类、三类

修正后:A类、B类

优   点:

1、简化建设程序,取消初步设计审查和行业验收,只保留场址审核。

2、改变全部实施使用许可的单一做法,实施分类管理,引入行业备案管理手段。

3、以是否具有经营载人飞行活动即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分类原则。

4、同步开展《民航法》和《机场条例》修订工作,为制度创新提供上位法支持。

《关于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方案》

修正后:

1、在申请时间上,民航局明确,所有涉及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的申请,不设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可根据紧急程度随时申请应急救援飞行。

2、申请开展医疗救助等飞行活动,除提交飞行计划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可直接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飞行计划受理部门可依此先行办理,申请人于计划批复后24小时内补交相关医疗证明。

3、申请飞越我国领空开展急救飞行活动,申请人仅需提交飞行计划,无需提供医疗证明函。

4、对于抢险救灾等飞行活动,在新闻媒体已有报道的,申请人仅需提交飞行计划,无需提供相应证明函。

5、民航局要求,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设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联系方式,用于申请人与飞行计划受理部门协调飞行计划相关事宜,确保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便捷、畅通。

6、飞行计划受理部门要密切协调相关部门,提高计划批复效率;

7、计划受理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工作程序,做好对通用航空企事业等单位的告知工作。

8、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军民航协调工作,确保飞行计划申请后及时获得批复。

优   点: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以简化急救飞行计划申报流程,促进航空应急救援事业发展。


  • 安全保卫类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

修正前:

1、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3、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4、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5、明确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力。

修正后:

1、明确通航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航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2、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在当地民航监管局备案,其中使用大型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将安保方案提交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3、航空器运营人对通航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4、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应当负责航空器安保检查。

优   点:

1、航空安保保卫方案备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简化至当地民航监管局备案,其中大型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直升机)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时,将安保方案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2、由局里监督管理安保工作简化为航空器运营人对通航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

修正前:1、明确空勤登机证由其保卫部门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的管理局公安局申办。

2、办理空勤登机证准备材料。

3、空勤登机证的换发和补办。

4、空勤登机证的使用和管理。

5、空勤登机证的收回和注销。

6、空勤登机证的管理措施。

修正后:取消办理通用航空的空勤登机证

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修正前:1、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2、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3、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4、安检设备(X光机、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器)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5、查处违禁物品根据《附件17》。

修正后:

1、设有航空安保机构或指定航空安保负责人。

2、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和业务需要配备安保设施。

3、查处违禁物品根据《通用航空大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乘机人员禁限带物品目录》。

优  点:

1、人员资质要求简化。

2、安保设施简化至手持金属探测器。

3、根据通用航空商业载客的实质性出台了禁限物品的规定。

X光机单价80-120万/台。安全门单价20万/台。手持金属探测器单价500元/个。如果按照最初规定开展空中游旅游时,安保设备价格共计140万元,现通航安保规则设备只用购买金属探测器。


  • 飞行标准类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

修正后:

共包含七部分:通用要求、巡检作业、激光扫描作业、带电作业、带电水冲洗作业、吊装组塔作业、展放导引绳作业。

优  点:该标准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民航行业第一部直升机电力作业标准,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直升机电力作业领域的技术标准空白。

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合格审定程序》

修正前:《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三卷CCAR-141部合格审定程序》(2006年1月试用版)

修正后:1、CCAR-141部引进了一个连续训练模式,即用较少的飞行时间来符合CCAR-61部规章所要求取得执照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这一训练模式十分重视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开发训练课程的能力。学员必须满足CCAR-61部其他所有合格审定要求,包括获得一名教员的推荐并成功地完成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飞行时间的减少并不是表明要求的降低。由于所有训练是在局方严格监督管理之下,并且在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员指导下进行,确保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安全高效地运行。具有委托考试资格的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可以推荐完成已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员实施的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相应的执照或等级。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的权力也因而扩大,训练课程也更加灵活。

2、对于作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取得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合格证时,应已按照CCAR-91部获得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资格并得到飞行训练运行种类的批准。为了确保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的训练质量,对于仅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的CCAR-91部运营人或从事CCAR-91部飞行训练运行种类不满6个月的运营人,在初次申请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时,除非其主任教员等管理人员和飞行教员先前具有丰富的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管理和教学经验,建议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待其至少按照经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驾驶员课程实施6个日历月训练,并且完全了解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训练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增加其他课程。

优  点:进一步规范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为局方运行监察员实施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审定监管工作提供标准化的指导和依据。

《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修正后: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可以内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建立的QMS和SMS进行监督审核,而无需局方审定。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人员)可以根据内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观察-🔥887700线路检测中心两个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效果,而非注重其中的过程。

优  点:为了进一步提高CCAR-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

修正后: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飞标司制定该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增加或已具备水上飞机等级签注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的运营人和实施水上飞机训练的训练机构。

优  点:规范水上飞机级别等级训练要求,为运营人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提供指南性信息。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修正后:

1、拟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2、按照规定,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优  点:根据征求意见稿,民航局将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无人机飞行时应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

《关于部分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的说明》

修正后:

1、拟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2、按照规定,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优  点:根据征求意见稿,民航局将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无人机飞行时应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

《关于开放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新功能的通知》

修正前:纸版执照及飞行记录本,纸质申请熟练检查、各类考试

修正后:

1、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原《中国民航飞行经历记录本》停止使用,飞行员应在云执照上严格落实原飞行经历记录本的相关填写要求;飞行检查记录页内容已转至云执照和委检系统,无需另行填写;申请执照或等级所需的飞行经历将关联云执照获取。

2、原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所有功能已迁移至云桌面,系统操作无重大差异。

3、公司和141 航校应使用委检系统申请委任代表和熟练检查员。

4、121 公司和141 航校(仅限整体课程)通过云桌面系统申请实践考试和教员等级更新检查,考试员和熟练检查员通过云执照实施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各地区管理局通过委检系统确认指派和考试结果。

5、包括通航在内的所有熟练性检查(不含教员等级更新检查)由申请人在云执照上申请。

优  点:2018年1月1日起,飞行经历本停止使用,使用云执照记录飞行经历。人员资质系统停止使用,使用云执照桌面系统。将原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升级为民航飞行员云执照桌面系统,并将部分功能并入委任代表和检查员系统,执照、体检合格证、飞行记录本纸版检查变为电子版检查,便于携带随时检查,熟练检查、考试申请等由飞行员通过云执照自行提交申请,完全无纸化申请、审核。

《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修正前:CCAR-91空中游览(AC-91-33)

修正后:一、关于验证飞行问题

(一)对于按照CCAR-91 部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中仅对空中游览、农林喷洒、直升机外载荷作业和训练飞行四种运行种类实施飞行验证和检查,其他通航作业无需验证飞行。

(二)对于91 部空中游览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对于主运行基地的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咨询通告《空中游览》(AC-91-33)中第8 条的相关要求,及其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 部第91.119 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

2.对于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其他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根据运营人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批准,并将该起降场地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而无需现场验证:

(1)起降场地名称、坐标和机场四字代码(如适用);

(2)运营人自我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咨询通告《空中游览》(AC-91-33)中第8 条的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3)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 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说明材料。

3.对于在申请时提供不实材料或运行时发生有意违规的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视情对其所有运行场地实施现场验证。

(三)对于农林喷洒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对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进行飞行技术考试,验证其知识和技能满足CCAR-91 部第91.1103 条(a)款要求;

2.对于拟使用非直升机的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的运营人,应验证其喷洒设备是否满足CCAR-91 部第91.1119 条(c)款要求。

(四)对于直升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对运营人指定的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如适用)进行飞行技术考试,验证其知识和技能满足CCAR-91 部

第91.1207 条(c)款要求;

2.通过实际飞行操作,验证运营人所用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飞行特性满足CCAR-91 部第91.1217 条要求。

3.当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操作人员以前操作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主任运行监察员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验证该操作人员的能力满足CCAR-91 部第91.1211 条(c)款要求。

(五)对于训练飞行的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实施一次转场训练验证。

2.如果主任运行监察员认为必要,可以抽查部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能力。

二、关于异地运行问题

对于91 部运营人使用经批准的航空器和人员,在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场地实施经批准的运行种类运行时,除空中游览应按照第一条要求,将起降场地列入运行规范外,其他运行种类,无需进行补充审定,也无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门也无需会签飞标部门异地运行事宜。

三、关于飞行员兼职运行问题

飞行人员可以在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兼职运行,当91 部运营人通过FSOP 系统申请增加飞行人员时,主任运行监察员通过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确认其资质满足拟参与的运行种类需求,并确认该飞行员已与运营人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即可将其加入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无需其他审批程序。对于兼职飞行人员,局方不得要求其变更执照关系。

四、关于客舱乘务员配备问题

对于按照91 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91 部第91.1033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机上乘客数量小于19 人(含)的运行,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对于按照135 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135 部第135.105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19 座(含)的航空器,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

五、关于CCAR-91 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问题

对于CCAR-91 部中要求运营人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该系统只要能够确保在航空器起飞前和落地后,运营人可以及时掌握作业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求的信息等CCAR-91 部第91.941 条和第91.1039 条所要求的信息即可,例如可以建立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定位系统,无需强制要求航空器配备必要的机载设备。

六、其他问题

(一)除非运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执照或等级训练,或运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训练要求外,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增加额外的训练,如额外的本场训练等。

(二)委任代表应按照AP-183-001 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于飞行教员或飞行员数量没有达到AP-183-001 最低数量的企业,可以申请一名符合资格的委任代表,如果该企业运行不同类别、级别、型别的航空器,则还可以针对各类航空器申请一名委任代表。通航飞行员的熟练检查可以由符合AP-183-001 附件三的通航熟练检查员实施,其中通航熟练检查员的资质不要求持有教员等级。

优  点:1、进一步就CCAR-91部规章及相关咨询通告条款给出确切解释,主运行基地外空中游览起降地加运行规范时只要提供材料说明满足规章要求,POI无须现场验证即可批准;

2、明确异地运行除空中游览起降地加入运行规范外其他运行种类,无需进行补充审定,也无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门也无需会签飞标部门异地运行事宜。

3、确认飞行人员可无须调转执照关系,只需签订兼职合同即可加入运行公司运行规范作为兼职飞行员参与运行;

4、明确无须设置客舱乘务员的情况;明确91部运营人可以建立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定位系统,无需强制要求航空器配备必要的机载设备的飞行定位系统方式。

《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

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修正前:CCAR-91空中游览(AC-91-FS-2016-33)

修正后: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问题

1.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取得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空中游览》(AC-91-FS-2016-33)中所称野外起降场地不属于民用机场,不适于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2.关于“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满足《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野外起降场地只要满足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需一定满足特定技术标准。

3.关于“如果不需要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由哪个业务部门来审核把关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应由负责空中游览飞行业务运行合格审定的部门对照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进行把控。

二、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中的基地机场(飞行场地)问题

关于“是否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明确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A类或B类通用机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第八条所称基地机场应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及A类或B类通用机场,起降场地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的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三、关于CCAR-91部运行合格证中主运行基地

关于“91.709条(a)款(2)项中所称主运行基地是否应当满足相应的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要求,哪个部门来认可”,CCAR-91部第709条中的主运营基地是指取得各类使用许可证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民用机场或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其技术符合性由飞行标准部门认定。

优  点:进一步明确解释法规内容,使理解更加全面,清晰,明确做为空中游览起降场地可以是非A类通航机场,野外起降场地只要满足飞行手册要求,由负责空中游览运行审定的部门把控,无须一定满足特定技术标准。

《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稿)

修正前:空中游览AC-91-FS-2016-33

1、驾驶员的资格和权限

2、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符合不同的运行规章对于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不同要求。

对于载客3人(含)以上的空中游览,还应遵守下列条件:(a)对于热气球,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热气球机长经历;(b)对于其他机型,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本机型机长经历。

3、符合CCAR-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要求的持有标准适航证的飞机。

4、 不得用于空中游览的航空器(a)初级飞机;

5、适用范围:适用于可以起降飞机的一般国际运输机场、一般国内运输机场、以及一类、二类、三类通用机场。不建议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实施空中游览飞行。

修正后:

1、加入异地短途观光概念异地短途观光:是指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载运乘客从A起降点到B起降点的飞行,此飞行活动可视为空中游览的一种形式。异地短途观光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实施异地短途观光时应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不得向公众传递短途运输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即为短途运输; 

(2)不得对外公布固定的起飞降落时刻; 

(3)两个起降场地的距离在40公里之内;

(4)实施异地短途观光的航空器应为飞机和直升机,且适航审定的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9人; 

(5)旅客应在当日内返回出发地点。

2、删去一类、二类、三类通航机场概念

3、驾驶员的资格和权限 

(a)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符合不同的运行规章对于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不同要求,对于运动类,驾驶员还应满足CCAR-61部第61.120条相关飞行经历的要求及限制。

4、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10人(含)以上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的驾驶员,应遵守下列条件: 

(1)对于热气球,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热气球机长经历;

(2)对于其他机型,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本机型机长经历;

5、航空器要求:飞机应持有标准适航证

6、不得用于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航空器

(a)持有初级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运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

7、删去有跑道机场适用范围

8、增加8.6场地的审定要求

(a)现场验证起降场地

对于实施空中游览运行种类的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其首次申请时,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或潜在运行风险较高的起降场地进行现场验证,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应满足本通告第8条的相关要求,及运营人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的要求。

(b)其他起降场地的批准

对于已经验证之外的其他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根据运营人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批准,并将该起降场地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而无需现场验证:

(1)起降场地名称、坐标和机场四字代码(如适用);

(2)运营人自我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本通告第8条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3)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说明材料。

9、(c)其他审定要求

对于在申请时提供不实材料或运行时发生有意违规的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视情对其所有运行场地实施现场验证。

优  点:扩大空中游览范围,加入A-B点半径40公里内的游览范围;旅客座位数10座以下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驾驶员不要求100小时本机型机长经历;除主运行基地外起降场地加入运行规范,可提交起降场地相关资料,POI可无须现场进行验证;简化审定程序,减轻企业审定成本。

《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简化程序》

修正前: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删去适用于大型航空器的相关章节条款。

修正后:此程序为新制定,原来统一按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执行,涉及多种航空器,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条款繁多,多是用于公务机,简化程序将按CCAR-23部审定的小型飞机和按CCAR-27部审定的小型直升机单另提出,并划分三种分类运行。

优  点:重新单分小型航空器135运行审定,并划分为I类同一场地起降,实施飞增压、半径超过40公里的昼间空中游览运行(不含延伸跨水运行)、II类1-9座航空器载客及全货运运行、III类10至19座航空器载客运行三类进行审定,无需配备客舱乘务员、审定程序相应简化,适用小型航空器手册条款明显减少。

《小型航空器实施非传统仪表飞行的运行指南》征求意见

修正后:适用于小型航空器实施仪表飞行。小型航空器指审定的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700千克的飞机和审定的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下的直升机以及运动类航空器实施除传统仪表(NDB、VOR、ILS)外 的卫星导航方式等的仪表运行。

优  点:基于通用航空有大量小型航空器,并且多为目视飞行,存在少量仪表飞行活动,随着飞行活动的大幅增加,和气象变化因素,仪表飞行比例将逐步增加。而传统的仪表飞行,是依靠NDB、VOR或ILS等传感器和指针实现导航,对地面设备要求较高,无法实现全空域仪表运行。基于卫星等导航源的导航方式,正在快速普及,它可提供直观精确的“地图导航”方式,有效增强驾驶员的航空器位置情景意识,减轻驾驶员负担,实现全空域仪表导航,有效提升通航安全水平。


  • 经营许可类


关于《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第六条

修正前: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修正后:

1、载客类: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不含)的航空器搭载乘客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按照航空器座位数,载客类经 营项目具体分为三类:载客一类:10-29 座;载客二类:3-9 座;载客三类:3 座以下(不含)。

2、作业类:使用航空器进行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支援、空中广告等专业飞行活动。

3、执照培训类:运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及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2、第七条

修正前: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修正后:删除。

3、第八条

修正前:申请条件共十项: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修正后:增加第十一项,以上条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可部分豁免适用。

4、第十一条

修正前: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共四项: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修正后:增加第五项,纳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 的人员。

5、第十六条

修正前: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修正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6、第十七条

修正前: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修正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7、第十九条第5款

修正前: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修正后:开展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送经营活动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8、第二十六条

修正前: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年度检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检查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材料。 

2、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他地区许可证持有人在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并抄送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形成对相关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

修正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注册的通航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出具检查意见和结果。根据通航企业诚信记录考核结果,管理局可适度增减其年检频次。

9、第三十二条

修正前: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当年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修正后:根据通航企业诚信记录考核结果,可在原有补贴额度基础上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10、第三十三条

修正前: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不予办理换证: 

(一)许可证逾期后提交换证申请的;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二)连续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均为不合格的;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修正后:删除。

11、第三十四条第1款

修正前: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修正后:删除第一条,保留2-7条。

12、第三十六条

修正前: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第四十四条

修正前: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删除。


《关于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增补说明》

1、第六条

修正前:经营许可项目分类:甲、乙、丙、丁

完善后:“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项目经营,应购买或租赁符合 (CCAR-61 -R4 )要求的航空器,并在通过相应运行合格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备   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

2、第八条第1款

修正前:1、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完善后

1、明确了许可证持有人应为企业法人,但申请人不受此限。

2、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通用航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为其所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所载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3、第6款

修正前: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

2、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完善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法规培训及安全管理培训,课程包括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4、第7款

修正前: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完善后为降低行业准入要求,规章修订过程中经征求民用机场管理部门意见,确认企业具有“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可视为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关于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原则上应由民用机场管理部门予以审核。

5、第8款

修正前: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完善后

1、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产品质量等管理要求,相应产品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

2、涉及适航审定的,须符合民航适航管理要求,取得民航适航管理部门认可或者豁免;

3、涉及运行合格审定的,须符合民航飞行标准管理要求,通过民航飞行标准管理部门运行合格审定或者取得豁免。

6、第9款

修正前: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完善后

1、依据《民航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许可证持有人需履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机身险义务。投保额度由许可证持有人自主决定。

2、鼓励许可证持有人结合自身实际投保机上人员险。投保额度由许可证持有人自主决定。

备   注:第三人责任险、机身险为必买项。

7、第十条第4款

修正前: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完善后

1、航空器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占有、租赁合同,发票,交付证书等。

2、占有权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等。

3、关于航空器租赁期限。航空器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与许可证持有人持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备   注: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权的前提。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8、第7款

修正前: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完善后聘用航空人员必须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并报企业住所地管理局备案。

9、第10款

修正前: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完善后《企业经营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作业质量标准及管理规定、作业流程及质量管理规定、合同样本,以及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其他内容。涉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作业项目,企业标准或管理规定应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0、第十一条

修正前: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求,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完善后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注销该经营许可证,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第十九条第5款  第二十七条

修正前:1、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2、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完善后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给予处罚。

备   注: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当年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2、第二十条

修正前: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完善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备   注: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13、关于限期整改事宜

完善后许可证持有人存在需进行整改问题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14、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事宜

完善后

1、申请人办理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时调整为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两类。

2、申请人办理国籍登记证时,不需要出具《航空器引进备案表》,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航空卫生类

《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修正前: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06)

眼科:1、旧标准规定:“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相当于4.7);b)矫正视力不低于1.0;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2、旧标准规定:“不应为角膜屈光术后”。

3、旧标准规定:“身高不应低于1.65 m,腿长不应短于74 cm”。 新标准规定:“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旧标准规定:“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新标准规定:“不应有气胸”。

5、旧标准规定:1、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 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2、直径小于等于5 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3、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 mm可视为合格。

内科部分:1、旧标准规定:“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应有人格障碍;不应有癔症、神经症;不应有睡眠障碍;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2、旧标准规定:血压测量均应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

3、旧标准规定: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修正后:

眼科部分:1、放宽了对视力和屈光度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相当于4.0);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

2、有条件允许接受角膜屈光手术的人员进入民航飞行员队伍。

新标准规定: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

a)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

b) 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c)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d)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e)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μm;

f)双眼视功能正常;

g)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外科部分:招飞体检外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取消了“身高不应低于1.65 m,腿长不应短于74cm”的限制。

2、取消了“不应有自发性气胸病史”的限制。

3、放宽了肝囊肿、肝血管瘤、肾囊肿、肾错构瘤和胆囊息肉大小和(或)数量的限制。

新标准规定:1、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 cm;2、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 cm;3、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4、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 cm;5、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 cm。

解读:新标准进一步放宽了常见肝肾良性占位性病变大小的限制,取消了胆囊息肉不得位于胆囊颈部和不得伴有胆囊壁增厚的限制。值得提示的是,新标准更加关注囊肿的性质,只有单纯性肝囊肿或肾囊肿才可以合格。如果受检者是多囊肝、寄生虫性肝囊肿或多囊肾,会鉴定为不合格。

4、取消“RPR检测不应为阳性”的规定,检测方法改为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

5、放宽了关于下蹲功能不全的限制。以往招飞体检时会检查下蹲功能,Ⅲ度下蹲功能不全者予以淘汰。考虑到目前大型客机驾驶员座椅可调节、下蹲功能不全对航空安全无实质性影响等因素,新标准不再对下蹲功能不全做出限制。

6、增加了关于泌尿系畸形的限制。旧标准中没有关于泌尿系统畸形的限制,然而,泌尿系畸形(如马蹄形肾、先天性巨输尿管、肾盂输尿管连接处梗阻、输尿管囊肿、腔静脉后输尿管等等)继发其它疾病的可能性高(如:泌尿系结石)。

内科部分:内科招飞新标准主要变化有:

1、精神神经疾病的鉴定综合借鉴了国际通用ICD-10疾病分类、CCAR-67FS中精神疾病鉴定原则;取消了对部分精神疾病家族史要求和“癫痫家族史”的限制,更多注重受检者本人健康状况。

新标准规定:“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酒精滥用或依赖;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心境(情感性)障碍;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精神发育迟缓;心理发育障碍;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2、完善血压测量方法和处理流程。

新标准规定:血压测量应用袖带宽12 cm的医用血压计测量。受检前半小时内禁烟、禁咖啡,排空膀胱。安静环境下,取坐位,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血压正常。如复查两次血压中只有一次在正常范围,可做24小时动态血压进一步明确。

3、取消部分系统疾病病史不合格的限制。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新标准规定: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4、新标准中取消胸部透视的检查要求。该项检查临床已不常规应用,在胸片正常的情况下,不再做透视,也减少X-线的辐射剂量。

5、新标准规定了心电图描记和心率测量的方法。新的标准中强调了心率的测量听诊时间长度的要求,即一分钟。听诊时间过短会影响到心率的准确性,包括心动过速和心动过缓;同时心电图的描记也对心率异常时描计时间长度进行了要求,目的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判定。

6、新标准明确了动态心电图的判定标准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耳鼻咽喉科部分:耳鼻咽喉科新标准主要变化有:

1、听力鉴定新标准:“宽”中有“严”,宽严相济,体现了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标准内容:“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频率听阈不应大于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270dB且每耳4000Hz不应大于45dB。”

新标准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首先是“250-3000Hz”部分。原标准规定“500 、 1000 、2000 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 20 dB; 250 、3000Hz 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 25 dB;这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2、鼻腔鼻窦鉴定新标准:逐步放宽,操作性更强。

新标准内容:“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新标准将“程度较轻的筛窦炎”也认定为合格,同时不再限定上颌窦粘膜囊肿的位置,从整体上体现了招飞标准修订“放宽”的原则。

优  点:1、在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中将裸眼远视力标准放宽至C字表0.1(约等于E字表4.0),有条件放开角膜屈光手术,取消身高和腿长的具体要求极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学生比例,有利于航空公司选拔更优秀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解读:据统计,之前视力不达标及屈光度超标高居招飞体检淘汰率第一位。此次招飞标准修订后,裸眼远视力由0.3放宽至0.1,屈光度要求由不超过±3.00D放宽至-4.50D~+3.00D范围,使得符合招飞要求的学生生源群体占比由约28%扩至约84%。

2、对于身高和腿长,新标准给予了指导性的鉴定原则,取消了以往招飞体检身高和腿长的下限数值,其宽松程度与现役飞行员一致。新标准执行后,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飞行学员的身高下限。

3、旧标准的梅毒筛查项目为RPR检查,RPR阳性则一律鉴定为不合格,这可能导致RPR假阳性者也被淘汰。新标准规定的梅毒检查方法为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避免了RPR假阳性者被误淘。另外,新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新标准强调的是现症梅毒应鉴定为不合格,对于既往有梅毒史(已临床治愈,RPR阴性)者,体检医师会要求其提供充分的医学资料以评估其是否完全治愈,综合做出鉴定结论。

4、血压的鉴定标准没有变化,但血压的测量流程发生变化。既往的血压测量是三次血压中,如第一次超标,后面两次必须连续都正常才可以鉴定为合格,否则就鉴定为不合格;新标准中,如第一次血压超标,后面两次中有一次正常者,可以获得做动态血压进一步判断的资格。实际上是将血压有较大波动的受检者用动态血压进一步分类,动态血压正常者,可鉴定为合格。此条标准的更改将会增加既往淘汰率较高的血压超标受检者中部分人员重新获得体检合格的可能性。

5、可以完全治愈或恢复正常的病种治愈后可以评定为合格,更多注重体检时期身体条件状况,增加学生患病治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民用航空器的不断更新,以及民航耳鼻咽喉科鉴定技术和测听环境的升级,这一规定的局限性日显突出。鉴于此,我们以现行的WHO正常听力范围为依据,将“250~3000Hz”统一界定为25dB,既体现出了科学性,也达到了规范性的要求。其次是高频“4000、6000、8000Hz”部分。新标准把高频总值放宽到了270dB,相对于原标准的210dB,放宽幅度着实不小。这对于当前高频听力损失发病率较高的高中生或大学生们来说是一大利好。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虽然高频总值放宽了,但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4000Hz不应超过45dB,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通过。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修正后:

1、本次修订中,将原规章中涉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集中修订,相应删除了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的规定。 

2、修订了I级体检合格证类别范围:增加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修订后,有关内容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保持一致。 

3、调整了部分医学标准:调整了消化系统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医学标准以及肿瘤医学标准,细化了常见疾病鉴定原则。 

4、其他修订内容:根据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增加了合格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要求。

优   点: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的要求和民航规章中关于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类别保持一致,对各级体检合格证“精神科”的医学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增加了合格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要求。对体检合格证样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修正前: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由体检医院告知航医、航医转达驾驶员,并由驾驶员向航医提出体检合格证办理申请。

修正后:

1、申请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将通过手机短信、AMS系统、驾驶员云执照形式推送至申请人。

2、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15日内,应由本人提交或委托所在单位航医账户(如有)提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申请人本人或委托航医账户可通过AMS系统提交申请或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驾驶员可通过“云执照”APP提交申请;(2)乘务员/安全员和空管人员可通过点击手机短信链接提交申请。

如15日内无法提交申请,逾期后应由单位提交申请,且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

3、颁证机关在收到体检合格证申请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MS系统以手机短信、AMS系统及云执照客户端(如适用)消息推送方式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4、颁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AMS系统以手机短信、AMS系统及云执照客户端(如适用)消息推送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优   点:驾驶员可随时通过手机短信、云执照查询体检鉴定合格情况并通过云执照进行体检合格证办理申请


《关于在“云执照”中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功能的通知》

修正前:纸质版体检合格证。

修正后:1、云执照“电子体检合格证”与纸质体检合格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国内运行可只携带一种,局方日常监察时应优先检查电子体检合格证。

2、国际、地区飞行应携带纸质体检合格证。相关政策与驾驶员执照保持一致。

3、电子体检合格证二维码验证功能与驾驶员执照一致。

4、乘务员、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模式不变。

优   点:云执照版体检合格证便于携带,效力等同,无纸化飞行进一步实施。


《关于调整CCAR-135部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修正前:按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执行,须参加招飞体检及复检。

修正后:对CCAR-135部驾驶员的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1、培养以参加CCAR-135部运行为目的的飞行学生,按CCAR-67部I级体检合格证相应标准进行体检鉴定;

2、仅参加CCAR-135部、CCAR-91部运行的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依申请颁发限制为“限CCAR-135/91部运行”的体检合格证;

3、现持有“限CCAR-91部运行”I级体检合格证的驾驶员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内拟参加CCAR-135部运行的,可申请按CCAR-67部I级体检合格证相应标准的体检查鉴定,换发限制为“限CCAR-135/91部运行”的体检合格证;4.持有“限CCAR-135/91部运行”I级体检合格证的驾驶员拟参加CCAR-121部运行的,应按招飞体检鉴定标准、程序及CCAR-67部I级体检合格证的标准,取得相应体检合格证。

优   点:具有“限91运行”的I类体检合格证人员拟参加13部运行无须参加招飞体检及复检,申请按CCAR-67部I级体检合格证相应标准的体检查鉴定,换发限制为“限CCAR-135/91部运行”的体检合格证即可。有利于拟申请CCAR135部运行公司飞行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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